Article 8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证明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