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租住下列房屋的家庭成员对该房屋享有共同居住权:

(一)一人承租,由父母、夫妻、子女共同居住的房屋;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承租,由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居住的房屋,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居住的房屋;

(三)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由夫妻实际居住五年以上的房屋;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前承租,由夫妻实际居住五年以上的房屋;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租的房屋;

(六)子女承租由父母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房屋;

(七)婚前一方承租,或者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分配取得承租权的房屋;

(八)原有常住户口,按照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应享有居住权的其他人员不实际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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