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林业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工作。

自治县林业公安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能,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自治县设立三级森林防火机构:县设指挥部;乡(镇)设分指挥部;村民委员会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护林消防工作,并签定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管理机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村民委员会配备护林员。

自治县建立森林防火正常经费渠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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