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权属:

(一)国有林场、国有农(药)场、国有苗圃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未划归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使用的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城乡居民在住宅用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上种植的林木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确定。

(五)义务植树造林的林木,归林地所有权者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

(六)村寨的古树、风景林,属村寨集体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环境绿化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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