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与产权转移变更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以划拨方式或者减免地价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产权转移变更按规定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