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建设、税务、教育、商务、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旅游、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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