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
(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非法收费和摊派的;
(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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