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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