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1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2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Chapter 2预防与应急准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综合应急平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Chapter 3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人民政府通报;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省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Chapter 4监测与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异常监测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专家学者会商研究,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拟定预警级别,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发布预警警报:
(一)三级、四级警报,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一级、二级警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警报,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Chapter 5应急处置与救援
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先行依法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自治区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应当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配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识。
Chapter 6事后恢复与重建
(一)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三)受害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予以安置,并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四)及时返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帮扶、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受害人员;
(六)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七)开展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八)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九)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十)其他应当开展的恢复、重建工作。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