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交通有关活动,是指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水上漂流、港埠业务、船舶管理业等活动。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农业自用船舶,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者临近乡镇的船舶。
小型游乐船舶,是指船长小于5米,由游客自行驾驶的船舶。
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航道,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在不同水位期供船舶、排筏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信号台、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