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拒不改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虚列收入、虚列支出的;

(四)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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