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和下列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部门预算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按照类别划分的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表;

(七)省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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