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动指导和帮助其申办减、免税: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四)国家支持、鼓励发展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
(六)在国家级贫困县创办的中小企业;
(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