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私营等各类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兵的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级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规定,宣传兵役法,教育本单位人员增加国防观念和法制观念。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