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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