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浈江区由五里亭桥、323国道、韶赣铁路、京广铁路、生态路、北江桥东头转盘、韶南大道、金沙北路、北江河道、武江河道、五里亭桥所围成的区域,莲花山景区;
(三)武江区由芙蓉山北麓、建设南路、323国道、惠民北路、五里亭大桥、武江北路、武江南路、沿江路、韶乐广场、芙蓉山东麓所围成的区域,芙蓉山景区;
(四)曲江区由鞍山路、马坝大道、环山北路、建设北路、府前中路所围成的区域;
(五)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划定和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时,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