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Chapter 1 总则/Section 5 法规解释Article 59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6Article 5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