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字迹难以辨认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十)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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