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招标人取消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应当予以返还。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返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