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出具的取货凭证上载明加工或者修理的商品名称、数量、项目、识别码、条形码、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货日期等内容,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
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和整件;
(二)偷换原材料、零配件或者加工、修理的商品;
(三)虚列加工、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配件;
(四)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零配件;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