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勘查区块登记,取得探矿权。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呈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省外资审批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