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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