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2, 200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0年11月1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布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含本系统,下同)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市、区(市)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的管理工作。
义务植树规划和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具体情况,向单位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及完成时间等。
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城镇其他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适龄公民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相关绿化劳动的,即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一)城市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三)其他区域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种苗的,其费用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一)单位未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的,按照应当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按照少报人数应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