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