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检验结果上传质量追溯系统平台,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为2年。
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