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并符合滇池保护的相关要求;

(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四)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回族等民族聚居区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五)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