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维护营运秩序,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并接受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乘客的要求及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不得违背乘客意愿合乘载客;

(三)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并给付有效车票;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五)不得索要回扣、小费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外的返程放空费;

(六)衣着整洁,礼貌待客,文明行车,载客时不得吸烟,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

(七)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消毒;

(八)发现乘客遗失在车辆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九)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休息,不得疲劳和带病驾驶。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