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