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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