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鼓励依法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优先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相关活动。需要将恐龙化石运送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运出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二)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等相关资料;

(三)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展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保护恐龙化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因前款所规定的活动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并协助承办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的单位对恐龙化石进行全程安全监管。

需要利用恐龙化石到境外进行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