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
(五)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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