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

(二)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

(三)伪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四)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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