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园林、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设置或者不按照规划设置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游园指引牌、警示牌等游园标识、标牌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批职责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不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园容脏、乱、差或者游园秩序混乱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