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公园内河道水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园河道水面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河道水面工程的运行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河道水面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橡胶坝上下游划定禁区,并设置禁令标志。在河道水面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河道水面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水面干净卫生,及时打捞漂浮物。 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河道水面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公园河道水面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园河道水面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汛期在两岸堤防之间行洪区域内逗留、玩耍;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三)排放污水及一切影响水体水质的有害物质; (四)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五)乱搭窝棚及其他设施; (六)非工作人员及船只进入禁区; (七)漂流、游泳; (八)燃油船只擅自进入水面; (九)电网捕鱼、炸药炸鱼、药物毒鱼。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