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园内。经批准进入公园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需要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组织活动,应当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和参观,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需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建筑设施的,不得影响游客游览。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游园须知及公园有关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得妨碍他人游览和休憩。 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攀踏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 (三)打骂吵闹,酗酒,影响他人游园; (四)恐吓、捕捉和伤害鸟雀等动物; (五)携犬进入公园; (六)爬树,损坏植物,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七)在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悬挂重物;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九)点燃篝火、烧烤、宿营,焚烧落叶、荒草、垃圾; (十)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