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 (六)门前广场畅通、平整、洁净。 第十六条 公园服务人员应当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在公园从事商业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导游资格。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健身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滑坡、防塌方的安全措施; (三)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排水设施; (四)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安全使用;道路及时修缮,保持安全畅通; (五)游乐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合格,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开安全须知。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