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公园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和游园指引牌。公园内的各类牌卡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文字图形规范。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出入口外应当设置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 非主要出入口应当统一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桩或者围栏。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设施应当隐蔽铺设,不得破坏景观,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园设置的游乐、健身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适应。 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四条 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