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公示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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