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Article 3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