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省、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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