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由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构成。预算调整方案的文字报告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调整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具体政策措施等作出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的数字表格应当列示用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单独列示和说明,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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