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本级各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报告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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