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该专项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供必要的情况介绍和资料。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视察组或者专题调研组应当在10日内提出报告,并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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