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符合《“巴马香猪”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并按照该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巴马香猪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巴马香猪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养殖的巴马香猪活体猪猪体上加施统一标志,或者在其加工、销售的巴马香猪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专用标识。

巴马香猪统一标志和专用标识,由自治县巴马香猪生产经营管理协会统一定制和发放。统一标志和专用标识的管理使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