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列入自治县保护名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应当不低于30%、总户数不低于30户、特色民居不低于村寨民居50%,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色生态自然景观和民族特色产业的;

(二)主体建筑群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布局协调,风格典型的;

(三)民族传统习俗保存完整的;

(四)民族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留存完好,至今仍在应用,独具特色的;

(五)保存有与民族传统文化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的文物古迹的。

具备前款所述条件的村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将该村寨列入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名录。

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村寨基本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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