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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