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经审查、研究,认为市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