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2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人民政府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对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等进行及时督促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