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的;

(二)生产场所有明显事故隐患而强令职工作业的;

(三)克扣或者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奖金的;

(四)欠缴、拒缴或者截留已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

(五)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依法支付报酬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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