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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